交通事故發生后都有什么賠償、怎么計算?一文全說明白!

交通發達、車輛橫行的年代,交通事故發生的頻率也隨著升高,在一起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中,賠償項目有哪些?賠償有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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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醫藥費
計算公式:
1、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資料、診斷證明和醫療費清單等據實計算。
2、對于康復費、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根據醫囑或者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的必然發生的費用據實計算。
誤工費
計算公式:
A類: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賠償
B類:受害人無固定收入(受害人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誤工期限(天)÷365(天)
C類:受害人無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X(元/年)×誤工期限(天) ÷365(天)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護理費
計算公式:
1、護理人員有收入(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① 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賠償
2、護理人員無收入或雇傭護工
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元/天)×護理期限(天)。
※護理期限:
1、護理至受害人恢復自理能力為止;
2、因傷致殘不能恢復的,護理期限結合受害人年齡、健康狀況等確定合理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3、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交通費
計算公式:
正式票據所載實際交通費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票據所載事項應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吻合)
住院伙食補助費
計算公式:
1、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天數*住院伙食補助標準(元/天)
2、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3、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此時住院伙食補助費還包括受害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
喪葬費
計算公式: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月)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傷殘等級確定;因傷殘未導致實際收入減少的,可對殘疾賠償金作適當調整。
計算公式:
≤60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傷殘等級×傷殘賠償系數;
60-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傷殘等級×傷殘賠償系數;
≥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傷殘等級×傷殘賠償系數;
死亡賠償金
計算公式:
≤60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60-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
≥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如果可以證明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的,地方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受訴法院所在地高,可以按照高的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
計算公式: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18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元/年)×(18-實際年齡)÷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60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0(元/年)×20(年)×傷殘賠償指數。
60-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元/年)×{20年-(實際年齡-60)}÷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元/年)×(年)5÷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賠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
注意事項:
① 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的具體標準,因個案和地域經濟發達程度的不同會有較大差異。一般按如下標準計算:根據傷殘等級從10級至1級分別對應為5000元至5萬元,死亡的,同1級傷殘。
② 司法實踐操作中:在訴訟中,注意該費用應在訴訟請求中明確提出在交強險中優先支付。
財產損失
根據估損清單及相應財產有效憑證主張(包括車輛維修、施救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經營車輛停運損失;非經營車輛替代支出的交通費等等)。
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
1、殘疾輔助器具費=器具價格(以國產普通適用型為標準)×器具數量×器具更換次數(賠償年限÷器具使用年限)
2、器具數量、器具使用年限應以配制機構或者司法鑒定機構意見為準。配制機構與司法鑒定機構意見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鑒定意見為準。
3、賠償年限應根據受害人的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參考配制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的意見確定,但一次性賠償的最長期限不超過二十年。
4、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且賠償權利人確需配制輔助器具的,賠償義務人應當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公式中相關計算標準來源
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2、傷殘賠償系數
根據傷者傷殘的嚴重程度將傷者殘疾劃分為十個等級,一級傷殘的賠償系數是100%,二級傷殘的賠償系數是90%,以此類推,十級傷殘的賠償系數是10%。
3、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